人脸识别新规生效:坚守最小必要原则,保护个人的“颜面”
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将包括人脸信息在内的生物识别信息列为“敏感个人信息”,规定“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实际上确立了“最小必要”的原则。而此次出台的《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则着力于解决这一技术滥用、泄露隐私与安全风险的问题。在立法与执法上有效落实,或可更好地保护大家的“这张颜面”。
责任编辑:辛省志
2025年6月1日,国家网信办、公安部联合公布的《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正式施行,其对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的基本要求和处理规则、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规范、监督管理职责等作出规定,引发舆论关注,外界称之为“给‘刷脸’这一身份识别方式施上‘紧箍咒’”。
近年来,以人脸识别技术为支撑的“刷脸”广泛应用于多个生活工作场景,如“刷脸消费”“刷脸购票”“刷脸开门”,等等。这一技术在应用之初就被冠以“方便”“快捷”“便利”的溢美之词。
但在人脸识别技术的大规模应用之际,其弊端也越发突出。首先就是作为个人隐私的生物信息遭遇滥用与泄露风险。人脸数据、基因、指纹、虹膜等生物信息是不可更改的,一旦泄露就是终身泄露。这意味着,如果自然人同意“以隐私换便利”的话,那么可谓是终身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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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吴依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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