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个标点引发的争议
严重破坏了原有植被,但没有严重破坏林业生产条件——这样的行为,算不算毁坏林地?如果将司法解释中的一个顿号理解为“和”,不算;如果理解为“或”,算。
老韩不明白,除草怎么就成了毁坏林地。“就算不种地,我也得除草啊。”
责任编辑:谭畅

毁小麦时,王晓梅拍下照片,打算作为从轻证据提交给法院。受访者供图
2026年7月8日,为了让法院判得轻一点,王晓梅雇来车辆,把即将成熟的小麦毁掉了。
此前一个多月,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分局在官方微信公众号上通报一起案件:村民王某某在其承包的林地里间种31.7亩小麦,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刑事拘留。
王某某就是王晓梅。通报中配发了她戴着手铐站在看守所门口的照片,由于头部作了遮挡处理,不少人误以为其是男性。
王晓梅被刑拘前一个月,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以下简称“科左中旗”)一位姓韩的农民,同样因在承包林地里间种农作物,被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
自2024年开展打击毁林毁草专项行动以来,在通辽市乃至整个内蒙古自治区,因开垦林地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大幅增加。这些案件的一个共同点是:司法机关认为涉案人的行为“导致林地原有植被严重毁坏”,并据此认定涉案林地被毁坏。
如此认定在法律界引起争议,争议焦点集中在对最高法司法解释里一个标点符号的理解上——如果将顿号(、)理解为“或”,则意味着涉案人有罪;如果理解为“和”,则意味着涉案人无罪。
南方周末记者注意到,在内蒙古自治区各级法院近年来判决的数起与开垦林地有关的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中,大都将“、”理解为“或”。有法律界人士认为,这一理解与司法部关于司法鉴定的规定存在冲突,与全国人大立法技术规范中的通常用法也不相符。
种地“犯法”的农民
王晓梅是通辽市科尔沁区育新镇育新村一名农民。2026年6月19日,经多方打听,南方周末记者在育新村找到了王晓梅。当时她被刑拘10天后办了取保候审,案子处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
王晓梅告诉南方周末记者,2023年,她花了23万多元,承包了村里105亩林地,承包期15年。
按合同要求,王晓梅只能种山杏和沙棘两种“山水林”。“山水林”的作用是防风固沙、改善生态,并不能直接带来经济效益。按王晓梅的说法,承包的时候,村支书当着他们六七个承包人的面,说树空(即林间地)里可以种小麦、谷子、黄豆等,“他要(是)包的时候就说不让我种(庄稼),只能栽树,那我不可能包”。
按王晓梅的说法,到了2025年村里就不让种了,地因此荒了一年,草长得比人还高。今年,她把家里种剩下的小麦种子种到树空里,没想到因此“犯法”了。
比王晓梅早一个月被刑拘的韩姓农民(以下简称“小韩”),是通辽市科左中旗希伯花镇一名承包林地的“林农”,从2021年开始在林间种植谷子、葵花等农作物(详见南方周末报道《林粮间作:一个林业大镇的禁种困局》)。
2025年8月,在科左中旗开展的打击毁林毁草行动中,小韩因种林间地被举报,警方将他刑事拘留,后来办了取保候审。老韩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他和儿子当时认为也就判个缓刑,连律师都没请。
2026年4月,该案一审开庭,由于小韩自愿“认罪认罚”,且有自首情节,公诉机关通辽铁路运输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是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六千元。一审判决作出前,小韩已预缴全部罚金。
但庭审结束后,通辽铁路运输法院认为公诉机关原量刑建议不当,建议调整,后来按调整后的建议,一审判处小韩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六千元。
与老韩同处希伯花镇的科左中旗满根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经理许文丽,2025年也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详见南方周末报道《“北京小姐”的造林“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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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吴依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