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一直都想限制绝对权力——敬答袁伟时老师
孔子以来,具有道德理想主义精神的儒家士大夫群体是抗衡专制的宪政主义力量。
责任编辑:戴志勇 实习生 李佳凝
经由对中国古典经、史之研究,我对中国历史初步形成了一个新的认知框架:孔子以来,具有道德理想主义精神的儒家士大夫群体是抗衡专制的宪政主义力量。透过董仲舒的天道宪政主义规划,儒家构建了士大夫与皇权共治的体制,它在一定程度上带有宪政主义性质,并一直持续到清末。
这样的看法反乎百年来的历史常识,自然引来一些争议。尤其是我十分尊敬的袁伟时老师,对我多次耳提面命。近日并专门撰文,对我的看法系统提出批评。袁老师的批评促使我检讨自己的观点。本文拟以求真态度,回应袁老师的批评,这是对袁老师最大的尊重。
首先我想说明,谈论“中国古代”、“传统中国”如何,过于笼统。自尧、舜以降近五千年间,中国的治理秩序经历了几番巨大变化。其间至少形成了两个相反的传统:周制传统与秦制传统。两者的区别不仅体现于治理架构、社会结构,也体现于人的心智和宗教、伦理观念。秦以后的中国历史演变,基本上就是这两种传统以不同比例搭配、组合的结果。总体上说,周制传统代表着自由的、宪政的传统,儒家则在坚守这个传统。
有可信文字记载的尧舜时代至春秋,中国治理架构为封建制,而儒家的宪政主义正来自于对封建制的宪政主义的记忆和重申。
士大夫一直试图对皇权予以控制和约束,两者之间经常发生分歧乃至激烈冲突。 (邝飙/图)
这段历史之封建性质,本系常识。只是在过去百年间,因西方历史理论之引入而陷入混乱。但最近一二十年,史学界已重归中国经、史常识,以“封建”来界定那两千年历史。袁老师也接受这一点。
尽管如此,受制于中西历史演进截然不同的先入之见,很多学者以今释古,反复强调周代的“封建”在性质上不同于欧洲的Feudalism。这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理由是,周的封建乃是“宗法封建”,家族吞噬了个人,因而根本没有宪政的元素。
看来,准确理解周代封建的关键,在于准确理解宗法。自汉代以来,人们就经常犯一个错误,拿汉初开始出现的家族制度想象周代的宗法制。今人更容易以明清时代的宗族、家族制度想象周代的宗法制度。王国维先生的名篇《殷周制度论》,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这样的疏误。
然而,周代宗法制极大地不同于后世的宗族制度。去古不远的汉儒结集之《白虎通义》,对此说得非常清楚:“宗,尊也。族者,凑也,聚也,谓恩爱相流凑也。”“宗”和“族”的指向是正好相反的,“宗法”之要旨乃在于以君臣之义,切断血缘关系。
此即周公制礼的伟大意义所在。周人初为天下共主,武王之兄弟因不满周公摄政,策动殷遗民叛乱,是为“三监之乱”。周公心灵所受之冲击可想而知,故在平定叛乱之后,即制礼变法,推动“亲亲”向“尊尊”之转变。也即,将叔侄、兄弟等血亲关系予以“陌生化”,透过订立书面策命文书的方式,转化为上下尊卑之君臣关系。
因而,周人宗法之基本原理为:“别子为祖,继别为宗”。举例来说,某周王驾崩,其三子中一子继嗣王位,另外两子必须与老王、新王切断亲属关系,此所谓“族人不得以其戚戚君”:这两个儿子不得以新王之兄弟自居,因他们现在是新王之臣;他们也无权立父亲之庙,这是新王的特权。他们只能另立一宗,自“别”于原来的兄弟。
宗法制的要旨正在于“别”,让君摆脱血亲关系之束缚,以公共意义上的君臣关系替代血缘意义上的叔侄、兄弟关系。这是周人最为伟大的治理智慧,也是中国文明的一次巨大跃迁。由此,周人才得以突破亲缘关系的局限性,构建出以契约性君臣关系为枢纽的理性的治理架构,从而大幅扩大了治理的地理范围。
这个意义上宗法制的实现,有赖于君臣关系的契约化。
1 此封建就是彼封建
“宗法”之要旨乃在于以君臣之义,切断血缘关系。此即周公制礼的伟大意义所在
有可信文字记载的尧舜时代至春秋,中国治理架构为封建制,而儒家的宪政主义正来自于对封建制的宪政主义的记忆和重申。
这段历史之封建性质,本系常识。只是在过去百年间,因西方历史理论之引入而陷入混乱。但最近一二十年,史学界已重归中国经、史常识,以“封建”来界定那两千年历史。袁老师也接受这一点。
尽管如此,受制于中西历史演进截然不同的先入之见,很多学者以今释古,反复强调周代的“封建”在性质上不同于欧洲的Feudalism。这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理由是,周的封建乃是“宗法封建”,家族吞噬了个人,因而根本没有宪政的元素。
看来,准确理解周代封建的关键,在于准确理解宗法。自汉代以来,人们就经常犯一个错误,拿汉初开始出现的家族制度想象周代的宗法制。今人更容易以明清时代的宗族、家族制度想象周代的宗法制度。王国维先生的名篇《殷周制度论》,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这样的疏误。
然而,周代宗法制极大地不同于后世的宗族制度。去古不远的汉儒结集之《白虎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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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上官兰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