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好意同乘发生事故,责任争议如何厘清?丨快评
在免费的情况下,要求司机承担对乘客的绝对安全义务,在自然法的意义上是值得商榷的,要么通过乘客自行购买保险来解决问题,要么法律明文规定承认司机与搭乘人之间所签署协议的有效性,让司机免责、搭乘人自行承担责任。更进一步讲,法律与司法实践是一种激励,会改变人的行为,相关判例不可不慎重,以免破坏道德与良善风俗。 -
“打工人嘴替”王妈塌房?价值观营销遭反噬是问题的实质丨快评
价值观当然有正确与错误之分,分际在于是否正义公道,尊重自然权利、自然法,是否有利于家庭、小共同体、社会与文明的绵延。在某个阶段,偏颇乖僻、摧毁社会共识、破坏文明根基的价值观可能盛行,甚至还可以用来挣钱、挣大钱,但这绝不是正当的生意,所表现出来的“企业家精神”也是有害于社会的。 -
进一步落实正当防卫,保障实质正义,实现法理情统一 | 快评
“法律不外乎人情”,说的就是法律应该符合社会公众对公平正义的朴素认知。在这个意义上,成文法也不是立法精英们创造出来的,而是对自然法的发现和反映。只有符合自然法,成文法才会得到公众的理解,才能维护真正的公平正义。 -
企业能不能产销“北京大学”牌羽绒服? 谈谈公立大学的公与私 | 快评
故而,无论基于自然法与习惯法,还是基于成文法,北京大学拥有“北京大学”“PEKING UNIVERSITY”“北大”“PKU”等商标权,别人非经授权不得商业使用,是合理的 -
上海公务员招聘成热点,人们的关注点还是公平与合理丨快评
有法谚说,“法律不外乎人情”。当然,这里的“人情”,并不是托关系走后门的徇私情,而是指发于人性的人类共同道德感情及民情秩序,本质上是自然法与习惯法。法律的制定、执行,都应该依托于人情、天理,而不应脱离于此,更不能相悖于此。不少案件之所以会引起公众极大的反对声音,就是因为机械执行法律条文,或滥用自由裁量权,而有悖天理人情。 -
叶诚尘撺掇张波杀两幼子案定谳:杀人偿命是自然正义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是自然正义,也符合人的道德直觉。从进化博弈论的角度看,一报还一报或以牙还牙恰恰是进化稳定策略(ESS),也就是自然法:面对别人的善意,回以善意,以促进合作(以德报德);面对别人的恶意,若一味退让,只会助长别人的恶意,只有对等打回去,才能抑制之(以直报怨)。 犯罪不等式是犯罪收益>犯罪成本。犯罪成本=被抓到、惩罚的概率乘以被惩罚的力度。显然,一个犯罪行为哪怕被抓的概率是100%,但惩罚的力度很轻,关几天甚至只是批评几句,那很有可能导致犯罪成本极低,从而令犯罪有利可图。 -
养父母25年后诉养子索赔:抚养权转让不能简单与“买卖儿童”划等号丨快评
在尊重自然法与民间习惯法的基础上,收养不仅仅是一项有利于儿童福利的善举,对生育率也多少有些助益。那些无意或无力养孩子的人除了堕胎与引产之外,又多了一项更人道的选择。其中,也许有中国未来的乔布斯。 -
“敬天法祖”:中国人的伟大传统
“敬天”是尊重自然法;“法祖”是遵循习惯法。敬天法祖就是尊重遵循自然法与习惯法。 -
儒家内核:理神论、自然法与保守主义
谁都可以努力成为君子,由于知识、能力与德行出众,君子对周围的人就有影响力,成为自发权威。这样的君子,是自发秩序的社会凝结核。宋代的理学家,创乡约、兴义仓、办学校,实践社会自治,造福一方,减少了对政府的需求。经济自由与社会自治合起来,导向小政府主义。 -
自然权利:繁荣、法治与道德之母
孔子说:“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肯定形式);“以所不欲,勿施于人”(否定形式),前者是仁道,后者是恕道。说到底是要主动释放善意(肯定形式),不要主动释放恶意(否定形式)。分别对应的是向别人释放尊重其自然权利的信号、不主动侵犯别人的自然权利。儒家是中国传统的主流,天理就是自然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