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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礼金高档酒水还诬告他人,河南焦作一原局长再被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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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扶老人被迫自证清白:诬陷勒索好人应追究刑责
以种种虚假指控威胁做好事的人,要求赔偿3万元,远超司法解释中敲诈勒索罪2000-5000元的构罪门槛,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罪。警方应该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
“手机内有百余封举报信”,县人社局干部诬告22名党员领导干部,详情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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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激活人格权侵害禁令条款,有效治理网络暴力诬告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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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地铁男子被诬告偷拍”案维持原判!涉事女生曾三次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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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图书馆“性骚扰”事件一审宣判:诬告者理应付出代价
倘若诬告者可以“零成本”地进行公开的虚假指控,在事后又可以“美美隐身”,对承受极大痛苦的受害者无疑是极不公平的,也会持续构成负向激励,助长诬告之风。本案中,当事人肖某某有权依法请求司法救济,校方也有必要取消记过处分,洗刷当事人蒙受的不白之冤,还当事人一个公道。 -
内地女子在澳门诬告强奸被捕:让法律长出牙齿,震慑潜在的诬告犯罪者丨快评
如果诬告已经造成被诬告一方失去自由或是名誉受损的话,法院也会让诬告方付出相应的代价,并公开诬告罪的有罪判决以恢复受害人的名誉。对照澳门特区的立法与实践,也不难得出一个结论:唯有让诬告者付出与诬告后果相应的惩罚,才能让法律长出牙齿,从源头上震慑可能的心术不正之人,不再让诬告强奸变成一桩“稳赚不赔”乃至“无本万利”的生意。 -
“杜克大学曲棍球案”落下终章:疯狂的美式政治正确助长性侵诬告丨快评
为何“白人男性性侵黑人女性的指控”可以靠着原告的口头证言与检察官的一己之私就得以进入司法程序?如果说“法律事实不等于客观事实”,那么本案的实际情况其实是“客观事实根本不存在”,检察官绕开证据就进行了有罪推定。在这个过程中,三名原告的合法权益就遭遇了粗暴践踏,陷入了实际意义上的“自证清白”陷阱。 -
老人倒地,扶还是不扶:何以成为一个问题?丨快评
一个现实的执法问题是,老人过了一定年纪,哪怕违法犯罪也不会被拘留收监,这本身就会造成一种激励,你扶了老人后对方冤枉你撞了他,哪怕你事后用证据自证清白,诬告在司法实践上对老人来说也往往没有什么后果。还有一种司法观念,认为老人年老体弱,是“弱势群体”,与所谓的“强势群体”发生纠纷,会不管是非曲直,而倾向于让后者承担责任,这种偏袒会激发人性之恶,事实上受到系统性偏袒的群体才是真正的强势群体。 这些问题才是亟待解决的。老人倒地,扶还是不扶,之所以会成为问题,这些执法与司法实践上的系统性偏袒难辞其咎。 -
小学副校长涉强奸女生未遂,“非亲历不可知”细节为何这样判
法院认为,涉案女生存在虚假叙述,不意味着她对其余事实的陈述均不属实,她的其余陈述最终被法院认定能与证人证言互相印证,也能与其在案发后第一时间告知同学、老师、家长等事实相符。 二审辩护人称,法院一审判决的主要依据是涉案女生的陈述,现有在案证据难以证明马某有犯罪事实。 郑子殷称,审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时,法官可以运用的原则,是内心确信原则,其体现在对证据可靠性的审查上。 《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提到,未成年被害人陈述了非亲历不可知的细节,并且可以排除指证、诱证、诬告、陷害可能的,一般应当采信。